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滁州市科学技术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1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7、58、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78条
4、安徽省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第5条
5、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条、第3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时间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3.17 |
1996.10.1 |
|
2 |
专利法 |
全国人大 |
2000.8.25 |
2001.7.1 |
行政法规 |
1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2001.6.15 |
2003.2.1 |
地方性法规 |
1 |
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
省人大 |
2005.10.21 |
2006.1.1 |
部门规章 |
1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02.12.17 |
2002.12.17 |
三、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处罚(共3项)
1、处罚专利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7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安徽省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2、查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1)专利法第58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3、查处冒充专利产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1)专利法第59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四、备注
分管领导: 业务科室: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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