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省科技厅《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科策〔2003〕10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取得专利权的,可依照本办法对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已取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二)已取得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三)已取得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费用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4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件。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在取得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中,市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申请视为主动放弃。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后,应于每年9月1日----15日,集中上报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滁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执照(如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社团登记证等)的原件和相应复印件。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年度内实际发生的资助项目及相关统计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申请资助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采用欺骗手段的,主管机关有权拒绝资助,并对已资助费用予以追回。
第十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