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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转让合同登记

 

    (1)登记申请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均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2)登记所需材料: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局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局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4)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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