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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填写科技部统一制作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并附完整登记资料——所在地科技局(或省直厅局、高校、中央驻皖科研单位)鉴章——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机构。
登记资料:
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鉴定证书(或相关的评价证明)、完整的科技成果鉴定资料。
基础理论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本单位学术机构的评价意见、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研究报告。
办理期限:登记公告后30天无异议视为登记。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至三个月内到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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