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的步伐,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更多的客商前来投资,开发区对投资者除确保享受国家、省、市颁布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外,投资者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第一章
土地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视其投资项目的不同和投资项目的大小,按照土地部门公告的土地价格,给予适当的优惠,优惠比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对总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计息收取。
2、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土地部门公告的土地价格,给予适当的优惠,优惠比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并分期付款、计息收取。
第二章
税收政策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两免三减半”期满后,所缴纳的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延长三年返还50%。
4、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留成额的比例返还,如属高新技术产品返还50%,其它产品返还30%。
5、对生产性内资企业,其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按照先征后返的办法,五年内由开发区财政返还50%。
6、对生产性内资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返还开发区留成额的25%。
7、凡市本级以外的企业或经营者到开发区注册成立的销售公司或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服务的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照先征后返的办法,由开发区财政于次年返还50%,其中缴纳的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返还70%。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8、对到开发区注册登记和投资的企业需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视其投资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如欲了解详细情况,请予滁州市科技局联系:
联系人:何陆金 盛宗革
电话:0550-3026110,3022494
传真:0550-3024441
联系地址:滁州市育新路8号 邮编:23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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